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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引发连锁反应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荷兰安乐死合法化引发连锁反应

4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一项“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去年11月28日,荷兰二院(即下院)已经以104票赞成、4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项法案。

在荷兰有90%以上的民众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政府多年来也一直对此持宽容态度。荷兰在20年前就已开始“安乐死”的实践,目前主要使用两种方法,一是医生发给病人终止生命的药物,由病人自己服用;二是由医生使用药物协助病人结束生命。1999年,荷兰有统计的“安乐死”病例达2216例。实施安乐死的程序为: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实施“安乐死”。

第一例合法安乐死

去年11月30日,也就是荷兰下院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荷兰阿姆斯特丹市市民托莱尔的母亲、71岁的迪莉亚实现了她自己的梦想——被实施安乐死,成为荷兰合法安乐死第一人。

迪莉亚老太太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她得了不治之症,已经病入膏肓。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一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是迪莉亚老太太说,如果不尊重她的意愿,就是对她最大的伤害和不孝,因为她每天都要经受痛魔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他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托莱尔决定同意。

当天上午10时,牧师、医生及众多亲朋好友来到老太太房间。托莱尔淌着眼泪,关上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她母亲爱听的音乐,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在轻松的氛围而不是病痛的记忆中离去,是含笑走的……

合法安乐死引发争论

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世界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没有停止过。赞成者称之为“安详的解脱”;反对者责之为“合理谋杀”。

1998年,美国病人托马斯·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之下,成功完成安乐死。这位医生为了宣扬安乐死的理念,甚至还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将录像拿到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新闻杂志节目《六十分钟》进行播放,结果酿成轩然大波。一年之后,凯佛基安医生因二级谋杀罪名,锒铛入狱服刑15年。

而另一方面,安乐死也逐渐被世人所接受,尤其被病人及病人家属所接受。荷兰并不是唯一推动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比利时已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瑞士则是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澳大利亚的北方省曾将安乐死合法化,虽然实施不到一年后被推翻;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对于安乐死,68%的瑞典人持赞成态度,反对者仅占19%,13%的人未表态。

但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连一向以立法处于前沿而著称的美国,在安乐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向5名老年患者开具用于“安乐死”的过量吗啡,被法院以两项谋杀罪和三项过失杀人罪判了30年。2000年12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美国佛罗里达州80岁的利奥·维斯克为他重病缠身的妻子艾娃穿好衣服,喂她一些食物后,让她躺在床上,拿出一支左轮手枪,向她的头部开了一枪。但是维斯克却没有勇气按他们的约定自杀。开枪后,艾娃并没有马上死去,她被送往佛罗里达医院。当天下午5点,她死在医院里。维斯克起初被控一级谋杀未遂,但艾娃死后,指控他的罪名也随之改变。维斯克现在被关进代特纳海岸的监狱里等候审判。在法国,任何危害生命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而澳大利亚的“死亡医生”,则干脆在国际水域施行安乐死,以避开法律的制裁。

安乐死话题在中国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他们认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既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严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他们还认为,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1992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划上句号。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安乐死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而原告则认为,蒲、王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诉。1992年6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1997年,在上海举行的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法学界人士出言亦很谨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联系的,实施安乐死影响到能否制定这个法律。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2001.04.16

生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