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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改革措施出台

2022-07-30
来源:求医网

德国医疗改革措施出台

从2000年起,将通过政府所致力的《卫生改革2000》重新确定医疗卫生体制的结构。卫生部长安德烈埃·菲舍尔提出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拟就的法律草案时说,这个法律的主要目标是以可以承受的保险费为患病的受保人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为此,财政资金必须得到有效而目的明确的使用,并实现“保险费率的持久稳定”。以下几点是改革的核心。

*东西部平衡:德国东部1999年在“全德风险结构平衡”范围内从西部各州获得12亿马克财政援助。从2000年起将取消这个上限。新建各州将通过计划中的平衡措施而获得持久的可靠基础。

*整体预算:迄今对诸如医生酬金、药物或医院治疗等实行的相互分开的限额将被总开支上限(即“整体预算”)所代替。这是为了使医疗保险机构的开支不超过保险费收入,从而使保险费率保持稳定。开支只能同薪水同步增长。上限应当由各个医疗保险机构在州联合会的监督下予以确定。各大类支出,例如医生的酬金和住院治疗费,可根据服务的规模而有不同的变化。

*家庭医生:应当加强家庭医生的作用。他们应担负起“引导职能”,引导患者去利用疾病防治设施。为此,将扩大他们开具证明的权限,并使他们“按酬金分配标准得到适当的报酬”。如果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生协会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立法机构就应当同意为家庭医生设一个专门的“酬金锅”,由家庭医生在撇开专科医生的情况下同医疗保险机构谈判这个“锅”里的内容。医疗保险机构应当继续为培养普通科医生承担一部分费用。医疗保险机构可以为那些只在他们家庭医生的转诊建议下才去看专科医生的投保提供财政奖励。

*行医许可:向医疗保险机构的医生颁发行医许可证将更严格,目的是节省费用。如果有一家诊所关闭了,那么医疗保险机构和它的医生协会可以首先把它接收过去,这样可以保证地区分布的平衡。

*门诊和住院治疗的结合:对病情复杂的重病人以及需接受高度专门化治疗的病人,医院也可以以门诊方式进行治疗。具体做法可由联邦一级的自治机构讨论决定。相反,医院里的急诊治疗也可以由合同医生提供。

*从2008年起,医院的全部开支将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迄今是保险机构承担经常性开支,而投资费用在很大程度上由各州承担。作为补尝的一部分,各州到时候将承担与保险无关的费用,如母亲补贴和死亡补助等。这里不包括的费用,必须在医院里通过节支加以解决。此外,以后住院将按病情实行费用包干,而不是像迄今这样由保险机构支付每天的住院和治疗费。

*药方:将在法定疾病保险范围内建立一个医药处方管理机构,制定一份可在保险机构报销的药物的清单。没有列在清单上的药物必须由患者本人支付费用。关于用于特殊治疗形式的药物,将拟定一个附件。

*康复:为患者住院康复措施支付的费用在德国西部由每天25马克减为17马克,在东部由20马克减为14马克。康复住院时间可以超过3周。

*病人保护:医疗保险机构要支持病人因治疗错误而提出的要求。

*由法定医疗保险改为私人医疗保险。对迄今的私人投保者转为法定的医疗保险将从严掌握。

参考消息

1999.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