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收治授予医生过多的权力,滥用权力直接危及人身自由的担心是精神卫生法26年难以出台的原因。从社会现实层面来看,16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需要得到有效治疗,病情严重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患者确有必要进行非自愿治疗甚至强制收治。医学专业人士多从这个角度敦促立法。但精神医学的特殊性及医生专业水平等问题令公众对强制收治充满疑问和恐惧。
应当承认,精神病不同于其他可探寻病灶的疾病。对精神病的认定往往基于一种社会标准,这个标准并不全然科学。很多时候,用以判定患病与否的标准依附于特定的时代、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将社会大众的普遍模式作参照,性格孤僻、行为怪异都有可能落入人为标准下的精神病之列。因而,我们会看到一度列入精神病的症状几十年后剔除出列的情况。
精神病认定本身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但认定困难并不能否定合理的强制收治。强制收治的立法受阻根本在于精神病学尚不是独立医学门类。许多地方出现的强制收治的问题,都在于太多医生以外的人都可以“表态”,确认精神病。
我国目前仅有武汉在内的六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应当说,最迫切的问题并不是相关规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而是规则缺位,无法保证精神病学作为独立医学门类存在,精神病认定方既任意又庞杂。制定精神卫生法不但能确立全国范围的统一标准,也能站在上位法的高度清晰确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确保法律有效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患者的强制收治应在保证精神病学独立性的前提下适度而为,精神病治疗同样是一项人道事业,而国家应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