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处于“过劳死”边缘者驻足?能否让健康工作生活回到我们身边?处于“过劳死”边缘者,急需得到有效的预防与干预。以健康管理体系来形成有效的预防与干预,自然是预防“过劳死”的基础。健康管理体系下的“医疗”是广义上的,不仅针对病人,更针对亚健康人群,甚至健康人群。然而,避免“过劳死”,医疗只治身,健全法律才治本。
预防“过劳死”,法律更是“抢救针”。据悉,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不在其中。“过劳死”在法律上还是一块空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工伤界定作了调整,但“过劳死”还是被排斥在外。
世界上有无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呢?有。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1994年,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劳动省经过慎重研究,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日本已经通过立法来干预“过劳死”了,并正在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什么时候起步呢?即便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的法定利益有时也得不到有效保护。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休息权,有的时候劳动者会“自愿主动”放弃,抑或是不得不放弃。所以,即使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后,还有赖于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