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交往有质的缺陷,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二:
①非言语性交流的行为缺损,例如眼神交流、面部表情、躯体姿势、社交手势等方面;
②与同龄儿缺乏应有的伙伴关系;
③缺乏自发地寻求与分享乐趣或成绩的机会;
④缺乏社交或感情的相互关系。
(2)言语交流有质的缺陷,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
①口语发育延迟或缺如;
②虽有足够的言语能力,却不能与他人开始或维持一段时间的交谈;
③刻板地重复一些言语和奇怪的言语;
④缺乏各种自发的儿童假扮或社交性游戏活动。
(3)刻板、重复、局限的行为、兴趣与活动,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
①沉湎于一种或几种刻板局限的兴趣,且注意集中的程度异乎寻常;
②固执于某些特殊的没有实际价值的常规行为或仪式动作;
③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如手或手指扑动或扭转,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④持久地沉湎于物体的部件。
B:功能异常或延迟,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且出现在3岁以前:
①社会交往;
②社交语言的应用;
③象征性或想像性游戏。
C:并非瑞特综合征或儿童瓦解性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