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文件规定,天津市于2010年1月1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区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将于2009年12月31日结束。为了顺利实现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武清的社会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外就医住院病人(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问题
区外就医住院病人在2009年内发生的医疗费,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与医院结清,并于2010年2月28日前,到区结报中心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逾期视为个人放弃享受权利,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二)区内就医住院病人(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问题
各定点医院于2009年12月31日上午12点前,给现有在院新农合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并结清医疗费用。参合人员于2010年2月28日前,按原程序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个人放弃享受权利,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三)门诊药费问题
门诊药费的使用期延长至2010年2月28日。各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时到所在医院结报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仍未使用或仍有余额的,视为个人放弃享受权利,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四)家庭账户卡问题
家庭账户卡的使用期延长至2010年2月28日,逾期仍未使用或仍有余额的,视为个人放弃享受权利,不再继续使用。因个人信息有误,未办理家庭账户卡或家庭账户卡未注资的参合人员,持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定点社区服务站的就医票据及《新农合医疗证》,到乡镇(街道)新农合办公室申请报销手续,乡镇(街道)新农合办公室核对无误后上报区新农合服务中心,经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委托乡镇(街道)新农合办公室为其支付待遇。
(五)生育补助和产前检查费报销问题
2009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或做产前检查的参合人员,于2010年2月28日前按原程序办理补助和报销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视为个人放弃享受权利,不再办理报销手续。
(六)其他问题
1.各医院结报处在办理未补偿人员结算时,凡于2009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出院的人员不再予以补偿。
2.各医院结报处于2009年12月31日12点后,开始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医院进行结账工作;人寿武清分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前,将结账情况报区新农合服务中心。
3.新农合住院网络系统自2009年12月31日12点后,停止接收上传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