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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遭辞退 工会维权准妈妈笑了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1月18日,杨晓红攥着两万七千元人民币,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笔钱是她与公司解除合同后涉及的经济补偿、医疗、失业、生育、哺乳期等有关的所有经济补偿金。

一封求助信牵动工会的心

2010年1月4日,市总工会收到了一封来自我市某公司职工杨晓红的求助信。信中提到,她本是某公司一名普通乘务员,在公司上班已有5个年头,平时工作兢兢业业,如今,因怀孕在身却面临被辞退的境遇,原因是公司无法再对已有五个多月身孕的她安排合适的岗位。杨晓红介绍,她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5年来,公司却只给他们交过养老保险,想到马上将面临没有生活来源的日子,她一时不知所措,只好向工会申请援助。

得知此情况后,市总工会立即核实、协调办理此事。

工会调解快速维权

1月8日,市总工会分别约请了劳动双方当事人杨晓红和该公司负责人就此事进行协商。杨晓红认为: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权利,公司承诺的经济补偿5500元过低。

而公司负责人则认为:由于公司工作的特殊性,已怀孕在身的杨晓红不再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只好协商解除合同。至于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杨晓红的工资是1100元/月,所以5年正好是5500元,完全是合法的。

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和详细了解情况后,市总工会负责人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辞退杨晓红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限期一周内协商解决,市总工会将随时关注协商进展情况。

双方和解均满意

在市总工会的积极协调下,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和解。杨晓红因怀孕关系,自愿向公司辞职,而公司在一周内按规定给予杨晓红5年的经济补偿5500元、5年的失业保险补偿4500元、5年的生育保险补偿1500元和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15500元,共计27000元的补偿。对于这个结果,杨晓红表示非常满意。1月18日,她从公司拿到了自己的补偿金,高兴地赶往市总工会,满怀感谢地赞扬工会真诚为职工维权、快速行动的工作作风。

编后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市绝大多数企业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主动的、认真的,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但也有一些企业对法律的实施贯彻还不到位,社会上也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带来用工成本上升、影响就业和投资环境等等。

应当说,出现这些情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全面、不准确造成的。如本案中公司方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好在市总工会真情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使双方都感到满意。 (李薇薇 邱红军 广安日报记者 秦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