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就应奖赏,有过则应惩处。张某应当为嫖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有中止情节并有立功表现,依有关规定,应当不予处罚),但其义无反顾地拯救少女小敏于魔掌之中的行为,也应当依法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的16岁少女小敏,被4名男子逼迫坐台卖淫。本来准备嫖娼的张某见小敏年纪很小,便只和其聊天,并无其他行为。小敏即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其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次日凌晨时分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报了案。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8月11日《河南商报》)
若4名男子只是强迫了小敏一人卖淫,应成立强迫卖淫罪(当地办案机关称他们涉嫌“组织卖淫”,值得商榷),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没有什么疑问。问题是,作为嫖客的张某,其仗义之举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这一点成为了公众热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也应算见义勇为。
目前,全国有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规、条例,但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立法还没有出台。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拿《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是这样界定的: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他省份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可能有些出入,但没有实质的差别,一般都有下述几个共同特点:
一是主体须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若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如警察勇斗歹徒,则不能成立见义勇为;二是所保护的法益应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为保护本人(包括亲属)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则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三是主观上应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否则便有愧于这一称号;四是客观上须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作斗争。
具体到本案,张某不具有将小敏从罪恶之手拯救出来的法定职责;张某所保护的法益为他人的人身权利而非自身利益;张某的义举也需要冒很大风险(凭常识,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人员难免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张某就是在小敏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不顾安危挺身相救的。显然,张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全部特征。
因为张某是一名嫖娼者,就能够否认其义举的见义勇为性质吗?似乎不能。但是,在不少人看来,见义勇为是一个英雄称号,不能把英雄的桂冠戴在一个嫖娼者头上。笔者认为,这是“英雄应为完人”的“左”倾遗风在作祟,与实事求是的精神格格不入。桥归桥,路归路,功是功,过是过,有功就应奖赏,有过则应惩处。张某应当为嫖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有中止情节并有立功表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处罚),但其义无反顾地拯救少女小敏于魔掌之中的行为,也应当依法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这是理性社会所应有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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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是功过是过嫖娼恶行理当受罚
搜狐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罚归罚,罚的是他的恶念,奖归奖,奖的是他的善念。罚是以法律的名义,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奖可以是个人名义,有利于惩恶扬善。
搜狐吉林省吉林市网友 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回头再奖励见义勇为基金5万元,功是功过是过。
网友“wawa” 罚,也是对当事人的挽救。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处罚,不是坏事,可最大程度地吸取教训。
盛玉文博客 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
搜狐重庆市网友 羊脂球也可爱国,嫖客也有良心。他救了他的良心,是精神方面的回报与救赎,但仍然是违法行为,两者不对等,没有功过相抵之说,但的确可以减轻处罚。
搜狐网友 嫖可嫖,非常嫖。救可救,一定救!没嫖反救。值得鼓励!
良心发现难得冒险相救更需勇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黎明 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应加封为“污点义士”。
网友“独怜幽草” 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应该奖励“嫖客”理由有四: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网友“炯贤” 小敏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一个“良心发现”的嫖客,遇到能够伸张正义的警察。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少女在从事着这样的“工作”。执法部门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当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执法不严、工作不细,如果从更深层面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呢?
2005年9月3日,湖南人刘机茂在广州火车站从屈某手中花3000元“买”了年轻女子阮某,带到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出租屋强迫其拉客卖淫。当时,李某正巧在巷口吃面,看到打扮得花枝招展的阮某遂上前“交易”,进到屋后,卖淫女就“扑通”一声跪倒他面前,讲述自己被拐卖、被迫卖淫的悲惨遭遇,苦苦求救。李某听后怜悯之心顿生,放弃“交易”,李某离开时正遇巡警路过,便上前报警带路救出阮某。最终,刘机茂被番禺区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6年1月22日,小刘常常听工地打工的安徽老乡抱怨,他们去找小姐开房时中圈套,被人盗走财物,敢怒不敢言。20岁的小刘火气很旺,决定自当卧底,几经周折终于将三名作案嫌犯人交送警方。但是,警察给他开出一张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书——小刘假戏真做的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发现有违法的事情,不要自己充好汉盲目去处理,首先应该报警。
2006年5月29日,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