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的头三个月是胎儿的各器官分化、发育、形成阶段。因此,妊娠的前三个月内应尽可能地避免用药。
孕妇在有病需要用药时,应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不要自行服药,疾病治愈后应及时停用药物。
孕期用药,禁止服用已明确了的对胎儿有可能致畸的药物,在有多种药物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临床使用时间较长的相对安全的药物。
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孕妇,妊娠后应根据病情适当减少药物的用量,或选用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
另外提醒一点,凡妇女患有贫血、肝炎、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结核病、肾炎、精神病者均不宜妊娠,应待病痊愈,或在医生的确认下受孕。
此外,哺乳期妇女,由于乳腺是药物排泄的器官之一,药物也必然会随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并产生影响,所以,哺乳期妇女应忌用青霉素、四环素、氯霉素、红霉素、链霉素、卡那霉素、磺胺类等抗生素,如果哺乳期妇女思感染性疾病需用上述抗生素药物治疗,其间,应暂时停止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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