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查出过敏原,就要坚决回避,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行的。但牵涉到药物过敏就比较复杂,一般地说,已证明致敏的药应当停用,改用药性相近,结构不同的药。若实在找不到代用,而又非用此致敏药不可,怎么办?
碰上这种难题,只有按照“两利相衡择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定夺:
1、若必须用某药,而它的过敏反应很轻或较轻,如仅有少数红斑、丘疹、风团,可在严密观察下继续用药。
2、若必须用某药,而其过敏反应在中等度以上,如见红斑丘疹刁;断增客。有水肿、水疱、大疱,甚至糜烂、渗液,就一面继续用原药,一面给产强有力的抗过敏治疗,如大剂量静脉滴注激素类药物。当然,首先要排除激素禁忌证,并注意是否出现激素不良反应。
3、按以上处理后,过敏性皮疹如消失、减少或至少不再增多,原药可用下去,如有向重症药疹发展的趋势,则应停药或减量,加强全身支持疗法,可考虑改服中药。
4、如果致敏药物治疗的全身病情,已稳定或已不足为患,则坚决停用致敏药,密切观察或改用化学结构不同而药性相近的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