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26日在国新办发布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7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假药广告可究刑责
【解释原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资金、贷款、发票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不管是非法广告,或者其他广告形式,只要为假药、劣药提供广告宣传,都将可能以生产、销售假劣药罪共犯被究刑责。究刑责的前提是制作发布广告者明知宣传的药品是假、劣药药品。
对于如何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熊选国说,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
突发事件期产销假药重罚
【解释原文】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权威解读】熊选国表示,《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这个特定时期,生产假药、劣药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仅危害个体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要依法从重处罚。他相信,这个规定会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医院用假劣药要究刑责
【解释原文】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以销售假药、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解读】熊选国表示,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百姓最为信赖的地方,这些年也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劣药而使用的情况。这种坑害百姓、蒙骗患者的情形,是百姓最不愿意看到、最深恶痛绝、最难以理解的事情。这次司法解释针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规定了专门条款,要严厉打击医疗机构用假售假行为。这里的医疗机构不仅包括正规医院,还包括个体诊所、个体行医者。
明星明知假药仍代言属共犯
【解释原文】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权威解读】对于明星代言药品问题,熊选国说,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他说,但前提是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药品是假、劣药。对于明星代言行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中国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假药
国家药监局驳斥“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谣言
据新华社5月26日电 在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境外媒体报道说“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进行了驳斥。他表示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假药,中国生产药品的企业有4708家,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都是很规范的。它还表示,药监局将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释疑
何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是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是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是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是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与原有司法解释相比,新的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补充增加了五项内容,并删除了原解释中“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等在实际司法操作中难以认定执行的情形。《解释》还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除原司法解释中已规定的轻伤、重伤和残疾标准外,《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假、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