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并无绝对禁忌症,但为减少透析意外,下列情况应列为相对禁忌证:
1、严重出血或贫血;
2、严重低血压或休克;
3、严重心脑并发症,如明显心脏肥大伴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严重高血压或脑血管病变;
4、终末期尿毒症并出现不可逆性并发症;
5、未控制的糖尿病;
6、严重感染;
7、同时已有癌肿等恶性疾病;
8、大手术后未过3天;
9、老年高危患者,精神病,不合作的婴幼儿。
由于肾功能衰竭尚无有效治疗方法,血液透析常是病人所迫切要求的治疗,也是临床可供选择的基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