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金柱报道 癌症治疗是医学界的难题之一,人们对于癌症的恐惧导致患者和患者家属们往往愿意不惜一切代价去求医问药。而一些居心叵测的厂商正是利用人们这一心理,于是各类“治癌神药”层出不穷,而且宣传推销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最近,有读者向本报反映称多次收到“治癌神药”的广告短信,不胜其烦。究竟是怎样的“神药”呢?记者展开了调查。
短信突至
号称“治癌神药”红遍北京
“这肯定是不实宣传嘛!”在向记者报料时市民彭先生毫不迟疑地说,“‘当天见效’?‘治愈中晚期癌症患者千人’?真要有这种好药的话,只是发短信来做广告吗?”
这果然是一条语焉不详的广告短信,短信这样说:“癌症治疗重大突破,最新深海生物制剂当天见效,已成功治愈肝癌、肺癌、胃癌、肠癌等中晚期癌症千人,不扩散、不复发、不转移,详询400××××666。”单从信息上看,既无此产品的名称,又无生产厂商,更无具体疗效介绍,不过发信人却留下了一个“400”全国免费电话,对此有兴趣的人可以自行与其联系。癌症治疗是世界医学难题,一个什么样的“生物制剂”,居然能“当天见效”,“成功治愈”多种癌症?而且“不复发转移”?
通过其免费电话,记者联络到了短信广告的始作俑者——“金极品国际健康事业部高级客户服务中心”。据其客服人员马小姐的介绍:短信广告中所提及的“最新深海生物制剂”是一种“生物基因产品”,名为“海福康”。是由“青岛华仁制药集团”生产的。这一产品是1994年研制出来的,在各大医院都做过临床实验。实验表明该产品对癌症患者有显著疗效,完全可以控制癌细胞,保证其不扩散、不复发、不转移。
得知记者身处广东,这位马小姐表示她可以查询一下“海福康”有否在广东的医院做过临床实验。“很抱歉,我们还没有在广东的医院做过实验,但我们在北京的医院和许多三甲医院做过实验,效果都非常好!”她告诉记者:她们仅仅是“海福康”的销售公司,位于北京,所以北京人对她们的产品非常熟悉。“我们已经在北京销售两年多了,如果你有北京的朋友,可以请他们到我们公司来看一看就知道。”
据她介绍:“海福康”是一种口服液,对于一切癌症都有显著疗效。使用该产品以20天为一个疗程,每疗程需要支付3980元药品费用。她还表示电话里无法将该产品的具体疗效一一表述清晰,记者可以登录其公司网站,或者其提供的博客上去查询其“海福康之侣”的有关信息。
虚实难辨
网站大肆吹嘘产品却否认打广告
按服务人员提示打开其企业网站,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海洋生物,抑制肿瘤——海福康口服液”的广告图片,这种被其宣称为“能有效抑制肿瘤”的产品名为“海洋微藻硒多糖”。不过,其产品的图片模糊不清,我们无从辨识其包装上究竟有何介绍。在网站广告的左上角有两行小字: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由青岛华仁制药生产。而在其右下角的不显眼处还有另一行小字: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既然“不能替代药品”,为什么又能比一般药品还神奇,能够“当天见效”、“成功治愈”呢?
根据其网站的产品介绍:“海福康之侣”是中国第一代基因理论特效生物抗癌产品。就是在血液中使对人体安全无害的“薇藻硒多糖”达到一定浓度,阻止细胞基因突变,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使癌细胞的活跃程度降低,失去活性,从而达到治愈癌症或者帮助癌症病人实现“带瘤生存”。网站介绍:该产品“已使中国20多个大中城市和美国、新加坡、欧洲等万余例癌症患者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抗癌奇迹。”
至于其产品构成,则是“以天然海洋微藻为原料合成硒多糖”。主要原料有:硒多糖、螺旋藻、大枣、蜂蜜、柠檬酸等;主要功效成分是:微藻硒多糖、β-胡萝卜素。“这些原料和主要功效成分会对癌细胞产生强大的抑制作用,使肿瘤缩小、坏死、甚至消失。”
不过,令人纳闷的是——这家销售“海福康”的企业并不承认它在做广告。在其产品说明网页上,它贴出了一份“特别告知”声明:“本公司保持科学、客观、诚信的态度介绍与推荐,是否选择购买请广大网民和会员自愿决定,网页中所涉及所有产品图片和文字资料不作为广告或销售合同条款。”
既然不做广告,为什么要四处发送推销短信呢?
早有“前科”
“海福康”曾被点名调查
在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开信息之后,记者全然明白了“海福康”的销售者缘何要对这一“治癌神药”遮遮掩掩,还要特别强调称他们“不做广告”原来其早有前科,曾被有关部门点名调查。
2008年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条提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警惕手机短信非法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这一信息中指出:该单位接到公众举报,称在收到的手机短信中,一种名为“海福康口服液”的产品被宣称经上千例肝癌、肺癌、胃癌、肠癌等中晚期癌症病人亲身验证:不扩散不复发不转移。经核实此产品不是药品。国家对药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非药品不允许宣传疗效,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海福康口服液宣传内容涉嫌非药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已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海福康”的批文为“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记者通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得知:该批文对应的产品是“海福康之侣口服液(原名:海福硒多糖)”,其批准功能为“ 免疫调节、抑制肿瘤”。不过,2003年7月之后保健食品的审批移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海福康”并未获得最新的审批结果。不过,目前审批的保健品是没有抑制肿瘤功能的。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标识,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由此看来,“海福康”的销售者虽然没有“做广告”,但却在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利用短信云山雾罩地向公众推销其产品。
短信营销
依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有患者对其神奇疗效信以为真,已经购买了这种“保健食品”又该怎样呢?记者以要求退货的消费者的身份再度联系“海福康”销售热线,并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醒其产品涉嫌违规为由要求其给予回应。对方此时不再强调其神奇疗效,反而表示它只能抑制肿瘤,而不是治愈。如果患者还能够再配合中医治疗,“激发”其疗效,结果会更好……
记者也就有关情况向深圳市药监局投诉热线咨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该产品并不在深圳进行实物销售,且生产企业不在深圳,按国家规定的属地管理权限,深圳监管部门无法直接进行查处。如果有消费者已经购买了类似产品,且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药品生产销售单位所在的药监部门申诉,当地有关部门将进行查处。同时,他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短信、网络的药品宣传,理性消费。
有律师指出,利用短信营销药品、保健食品是一种较难监管的销售模式,但这并不等于销售商可以避开监管,其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购买行为依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在广告短信中只字不提商品名称,但“海福康”的宣传确有夸大其词之嫌。
对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多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切不可轻信利用各种途径夸大宣传药品疗效的非法广告,谨防上当。患者在购买和使用药品时,应在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遵照医嘱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要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