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自己吃了湖南生产的某牌槟榔已有10年之久,每天都必须吃。2005年到深圳工作后,每天平均消费两包该品牌槟榔。他发现自己有口腔溃疡、牙龈出血、牙缝增大、牙齿严重磨损和周期性牙周肿痛等症状。感觉身体受到很大影响,认为是槟榔造成的,故将生产槟榔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000元精神赔偿费。
今年7月2日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生产槟榔的公司则表示,此品牌产品经湖南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不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记录。福田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林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品牌槟榔对他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故判决林先生一审败诉。林先生不服,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