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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不能将“120”一卖了之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4月7日,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农民魏义清被拖拉机砸伤,衡水市阜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接到求救电话后赶至事发现场将魏义清送进医院。经检查,魏义清已经死亡。院方告知,想拉走尸体,须交1000元车费。(《法制日报》4月17日)

为何会出个千元“120”呢?原来,鉴于以往“120”救护车的维修保养费用过高,为减少开支,不久前阜城县医院进行了“120”救护车管理改革,院里的两辆救护车均卖给了本院职工。

为了所谓的节省开支,对“120”救护车管理进行改革,所以才将“120”救护车卖给了职工个人。这样的思维逻辑实在是对救护车管理改革认识上的极大错位,也是对“120”救护车管理的极大不负责任。我们都知道,“120”是救护车的专用标志,承担着救护危重病人的责任。而“120”救护车具有的是双重属性:首先是“120”急救专用标志,具有公益服务的属性;其次才是救护车本身的机动车属性。

改革“120”救护车管理办法,原本是件好事,在于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120”救护车的使用效率,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管理成本。但是对“120”救护车管理进行改革,绝不是简单地将“120”救护车一卖了之,医院不再承担任何“120”救护车的管理风险和管理责任,这种做法,其实反映出医院是在推卸管理责任。

笔者以为,医院和医护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而“120”急救服务更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窗口”,理应更多地显示其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属性,将“120”卖给个人表面上看来是“管理改革”,实质上是医疗机构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表现,是变相地将“120”转化成“个人财产”。

“120”救护车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生死攸关,病人一刻也耽误不起。而将“120”救护车卖给个人的这种市场化行为,只会导致司机的漫天要价,只会把“120”救护车变成私家谋利的工具,只会严重影响“120”救护车的崇高声誉。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就“120”救护车管理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在对“120”救护车管理进行改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120”的权益和声誉,让“120”救护车成为生命的救护神。(作者:舒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