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偏头痛到多家医院就诊,没有得到根治。前不久,我到一家药店买药,售货员向我推荐了一种治偏头痛的冲剂,标价88元一盒,盒上标有“买二赠一”字样。我花了176元买了3盒(包括赠送的一盒)。
用药一周后病未见好转,我便打长途电话到盒上标明的制药厂询问,得知该冲剂不治偏头痛。经过了解,我得知该冲剂出厂价为每盒10.80元,零售价为每盒14.63元。我认为药店有欺诈行为,便找到药店要求退还多收的药费并赔偿我的电话、路费等损失,但药店只同意退还我未使用的冲剂药费,拒绝赔偿损失。请问:药店应否退还药费并赔偿我的损失?
读者 樊玉华
樊玉华读者: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购买的这种冲剂,每盒出厂价只有10元多,零售价也只有每盒14元多,而药店却标价每盒88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价格原则。还有,药店售货员向你推荐这种并不治疗偏头痛的冲剂,诱骗你购买这种冲剂,明显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经营者这种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价格法》作了明确规定。《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药店退还你多付的药费,并同时要求其赔偿你由此造成的电话费、差旅费等损失。你如果与药店交涉不成,可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如对物价部门的处理不服或物价部门不予处理,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