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延吉市民陈女士很恼火,因为她买药时,售货员递给她的那盒药上,明明写的有效期至2010年某月的的“新”药,但在她转身交款回来时,售货员却将其换成今年7月份到期的“陈”药,这“偷梁换柱”的行为令她相当不满。
当日11时许,陈女士到延吉市医院东侧进学街一家药店购买中成药龙胆泻肝丸。服务员从柜台上拿出一盒样品给她看,只见有效期标为2010年,她于是付款,拿着售货员为她装在塑料袋内的药品回了家。但到家一看,她发现自己买的药并不是有效期至2010年的新药,而变成了2005年生产、有效期至2008年7月份的快要到保质期的“陈”药,她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她推测一定是售货员趁她付款时偷梁换柱,将给她看的样品调换了。
“不能为了自己不受损失而欺骗消费者。”陈女士说,该药店采取这种办法卖掉积压的将要到期的药品,是一种欺骗行为,不仅伤害了消费者对其的信任,更有损其声誉和形象。她表示,今后不会再到该药店买药了。记者就此咨询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业人士,对方表示,有效期内的药品是可以出售和服用的,但一旦失效就不能再销售和服用,否则,药店将受到处罚,他建议陈女士到药店换一盒“新”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