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因脑梗后遗症需要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但是医院却一口气要求患者做了47项检查,如此住院检查方式,让躺在病床上的张先生怎么都想不通:这些检查对自己的康复治疗都是必要的吗?
“我早上五点半就起了床,洗了一把脸,马上就跑过来,到这里的时候才六点钟呢”…
相隔20天各项检查又轮番做一次
家住乌鲁木齐市碾子沟附近的张先生今年56岁,2007年12月1日因突发急性脑梗塞被送进自治区中医医院治疗。经过12天的治疗,病情得到控制,12月13日,张先生在医生的建议下出院回家休养。遵照医生出院时的医嘱,张先生准备加强康复锻炼,他选择了去离家较近的乌鲁木齐众康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
今年1月2日,张先生办理了住院手续,因为自己只是在这里进行康复训练,就交了200元的预交款,但到1月3日傍晚,在医院提供给他的“住院一日清单”上,累计总费用已达1013.90元,其中检查、检验费合计706.5元,医院开始催促他尽快补交欠款。到1月11日出院,众康医院给张先生出具的“病人费用清单”上共列出了66项收费项目,合计1720.3元。
张先生困惑地说,自己在三级医院住院时,刚刚做过医生要求的全套检查,仅仅相隔20天,这些检查又轮番做一次,有这个必要吗?像红外热像图这样收费较高的检查,在三级医院都没有做,而在这个一级医院,同一天却做了两次,医生也没有向张先生解释,这种红外热像图检查对自己康复锻炼有什么作用。更令张先生纳闷的是,从住院开始,医院从未向他提取过粪便、尿液的小样,但是在检查结果中却开出了粪、尿常规检查和尿液分析的收费单据。张先生认为医院如此的不负责任,检查结果又怎能让人信服?
2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五一西路的众康医院咨询,已经在其他医院做过的常规检查住院后是否可免。一位医生说:“我们医院是一级医院,康复科的设施和技术都很好,如果是区级医保卡,还不收住院‘门槛费’,但在其他医院做的检查,在这里全部要重新做。”
医院所有检查项目要经患者同意
记者就张先生反映的问题采访了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医政处。医政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治区卫生厅早在2006年就下发过通知,统一实施了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要求在患者看病时主动向医院提供的医学检验报告和影像检验资料,各个医院和医务人员都不能拒绝参照。
乌市卫生局从2006年起,在全市7家市属公立医院开展了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的“一单通”试点工作,首批相互认可的有血常规、肝脏功能检测、动态心电图、放射性摄片检查、CT检查等11类系列检查项目和8项物理检查项目。对一些检查项目,如果因为患者的病情发生了变化,病人自己提供的检查失去了参考价值,或者检查要求实效性较强,以及患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况,主管医生要在病历上注明需要复查的理由,得到患者的同意之后才可以重复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因为张先生就诊的两家医院不属同级医疗机构,乌鲁木齐众康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也不在“一单通”试点范围内,因此一些检查项目医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去做,一般来说,一家三级医院的常规检查报告,在患者病情没有发生新的变化时,一级医院应该认可。但是所有检查项目应该经过患者同意,如果一些检查项目收了费却未做检查或者部分可做可不做的检查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属于医院过错。张先生可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持医院出具的所有单据到众康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卫生局进行投诉。
部分民营医院存在多检查、滥检查现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卫生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治理乱检查、乱收费情况,但是在一些民营医疗机构中,还是存在着多检查、滥检查的现象,加之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就医时,只能是医生怎么说,就怎么办,很难对医生的要求提出质疑。有些医生医德医风差,对患者需要检查的项目提高检查的档次和频率。另外,许多医院依旧采取检查费用与医生收入相挂钩,这就很容易出现过度检查现象。
医政处的这位负责人还在此提醒患者,医院有义务对检查治疗项目采取事先告知制度牞患者对医院的强制服务有权说不。患者在一家市属医院做了检查,报告一定要留好,一定时限内可以在其他医院就诊时使用,对同一项目多次进行检查的,要向主管医生询问,要求做出解释。其实,到医院看病是一个医患沟通的过程,多咨询、多观察,可增加病人的医疗常识,增进病人对疾病的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的医疗费用。
